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要求,为与各部门、各地方共建、共用、共享国家科技专家库,全面支撑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咨询及项目评审评估等国家科技管理工作,服务行业、地方科技管理和产业发展,近期将组织更新补充国家科技专家库专家信息。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国家科技专家库是科技创新治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应由科技界、产业界和经济界的高层次专家组成。专家遴选着重考虑德才兼备,客观公正,作风民主,一线优先。入库专家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1945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应熟悉国内外相关行业或领域的最新发展动态,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完成相关咨询、评议、服务等工作。
1.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在相关领域工作五年以上。
2.作为负责人承担过中央财政支持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课题)或国家科技奖励获得者。
3.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过10篇以上被SCI、EI、ISTP索引收录的论文。
4.从事科技创新政策研究、战略规划制定、项目管理等工作十年以上,具有丰富的科技管理、研究和咨询服务工作经验。
5.在主要国际学术组织中任中高级职务,或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
2.规模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014年企业产值在2000万以上)的技术总监或技术骨干。
4.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行业骨干企业、转制院所等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5.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及其联盟、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及科技类社会组织等的高级管理人员。
1.在具有国家科技经费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中主要从事科研经费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的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
2.知识产权法、民商法等相关领域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3.创业服务机构的创业导师,天使投资或创业投资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
4.资本市场、银行信贷及保险等机构中,有五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中高级管理人员。
1.国家科技专家库建设是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方、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组织动员及新增专家推荐工作。各相关单位应按照地方、行业科技管理部门的部署要求,对照入库专家基本标准,做好本单位新增专家推荐和信息审核工作。
3.曾经参与过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的在库专家,账号由科技部信息中心通过短信、邮件通知统一发放。
5.经单位备案后的专家信息直接由线上推送至科技部,无需报送纸质材料,截止时间为2015年10月31日。
6.今后国家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咨询和项目评审评估等各类专家将从专家库中抽选。单位和个人务必对专家信息认真核对,如有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发现,将记入个人和单位科研信用档案。
科技部人才中心: 010-68598353,68598261。
科技部创新发展司:010-58881613,58881658。
2、请2015年5月申报未提交的新增专家,填写相关内容尽快提交。
3、请本次符合条件拟补增申报专家填写附件内容,并于10月30日前发送至科研管理办公室邮箱zdb@sdu.edu.cn,我办将通过手机短信及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登录用户名、密码。
科学技术研究院
2015年10月19日